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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聽了一個演講
演講者是一位建築先生
讓我有點意外的是
他很多想法跟作法都還蠻讓我讚賞
原本以為....
至少以為他是來講經的....
尤其當他講到"日治"這件事的時候
突然把我的神經點燃了
本來斜躺坐著的我
立刻坐直了身體仔細聽他的想法
......還有很多很多
包括他提到不把東部石頭帶走的事情

不過我也不是十幾歲的小女生了
不會再像以前一樣
聽了一場觀點與自己想法相同的演講就隨隨便便的把對方當成神或偶像
(夢想想像幻想之類的東西要跟實際分清楚..)
只是會對這位建築先生改觀就是了

不過演講中建築先生提到的一件事情讓我覺得很有趣
對某些人而言應該也不是新聞了
甚至我現在提到這個
大部分的人說不定也是抱著不屑或可笑之類的想法
但我倒真的是第一次聽到這件事
覺得很有意思
可能我這個人本來就是這樣愛挑小地方來注意跟鑽牛角尖吧?

回家後去找到這篇宣言
節錄這個我比較感興趣的部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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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研讀過去歷史紀錄,日本攻擊珍珠港後,美國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對日本帝國宣戰,戰爭期間所有對日本台灣軍事攻擊全部來自美國,美國很明確「獲得」日本台灣,是依據美國是台灣地區的征服者。

美國是日本台灣領土的「征服者」,依照拿破崙時代以後的戰爭慣例法,美國確定就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

依據美國最高法院定義,一八六六年在Ex parte Milligan案提起,美國憲法對美國的『軍事管轄權』共有三種,特別是對「軍事政府」的定義:
  『軍事政府的運作是在外國的戰爭,在美國以外的領土才執行 ……』
換言之,以現代的措辭,所謂「軍事政府」就是佔領權國對佔領地的合法管理型態。

美國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將台灣的軍事佔領委託給蔣介石集團(所謂的中國國民黨或中華民國)。日本台灣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舉行投降典禮,因此,美國軍事政府在當天正式在台灣開始運作,很重要的是,美國在佔領日本四島的「軍事政府」與美國在日本台灣的「軍事政府」是不一樣而分別管理。

在國際法和美國法律中很令人難以理解的是:為什麼在一九四五年十月底中華民國國旗在全台灣島到處飄揚?而為何「征服者」和「主要佔領權國」美國的國旗卻不見蹤影?

在當時非常不穩定的年代,中國內戰不斷擴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成立,中華民國逃難至台灣,當時,台灣是由美國軍事政府委託在台灣的中華民國軍隊在台灣實施軍事佔領中。

接著,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日本放棄台灣領土,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因此,台灣一直是被留置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狀態與地位。

在人類歷史事務發展過程中,當一個民族必須解除其與另一個民族之間的關聯,會是因為對方使用詐欺和不合法的政治束縛,作為在這世上的虛假聯繫的理由,在上帝的引導和事實自然法則的正確指引下,對於我們自己的領土主張,依照法理的根據,以適當而且尊重的態度提出要求,在根據美國憲法、舊金山和平條約、海牙公約、一個中國政策、中美三個公報和台灣關係法的文件,我們願意以坦白的文字,充分而且清晰的理由,來表述歷史事實:

(........中間這一大段請容我略過,雖然很重要但是太長了,請自行連結原網站詳讀........)

我們基於以上不可否認的事實,憑藉善良台灣人民的名義和台灣人民所給予的權力,茲公佈並宣佈:美國國會依據美國憲法領土條款,必須實施對於居住在台灣地區人民的「人權與政治地位」的管轄,同時,白宮、國務院和國防部以及其他行政部門的屬、局、司、處等單位,應該立刻進行一切為彌補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錯誤處理台灣問題的補救措施,這是為了維持,為了保護以及為了悍衛美國憲法,對抗一切來自國內或國外的一切敵人。

最後,為更進一步支持本宣言,我們在此提出,台灣人民已經準備好,要提出美國國民護照之申請


(節錄自:台灣地位宣言 Declaration of Taiwan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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